一、案情簡介
申請人于2021年8月27日申請注冊“RYUGYONG GOLDEN PLAZA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指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 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 飯店商業管理; 進出口代理; 為廣告或推銷提供模特服務; 商業調查; 商業管理輔助; 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 商業研究; 商業企業遷移的管理服務”、第36類“辦公室(不動產)出租; 住所代理(公寓); 資本投資; 信用社; 電子錢包支付服務; 兌換貨幣; 為建筑項目安排資金; 網上銀行; 不動產管理”、第43類“酒吧服務; 咖啡館; 餐館; 備辦宴席; 自助餐館; 快餐館; 供應烏冬面和蕎麥面的餐館; 日式料理餐廳; 飯店; 會議室出租”及第44類“保健站; 美容服務; 理發; 修指甲; 日光浴服務; 衛生設備出租; 按摩; 公共衛生浴; 桑拿浴服務; 化妝師服務”。
經初步審查,商標局以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委托北京天盾知識產權提出復審請求,最終成功獲得注冊。
二、審理結果
申請商標為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案件焦點為申請商標之圖形部分用在其所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上是否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北京天盾知識產權接到申請人委托后,指派資深商標代理人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在復審請求書中詳細闡述了申請商標的獨創性,并從多維度闡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音、形、意上的區別,特別是整體“形”方面的區別,其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能區分服務來源,不會構成混淆誤認。最終,商標局做出復審決定,該申請商標在全部類別的全部服務項目均被予以初審公告,復審獲得成功。
三、案件分析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內容如下: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申請商標包含“高樓狀建筑物”及“藝術化的彎曲成近圓形開口向左狀柳樹條”圖形元素,其中“建筑物”一眼看去其輪廓清晰、線條錯落有致、簡單大方,“柳樹條”被設計成彎曲成近圓形的開口向左的飄絲帶狀,其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形”上有著較大的區別辨識度。
四、本案啟示
1、隨著商標注冊量越來越大,申請人將面臨越來越高的駁回概率。商標駁回后申請人不要輕易放棄復審機會,這樣更有利于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文字與圖形組合商標須將文字及圖形分開審查,只要其中某個部分駁回,則商標整體駁回。為了降低駁回風險,建議申請人將文字與圖形商標分開申請,這樣不會相互影響,提高注冊率。一旦注冊,可組合使用。